西安公积金调整费用说明
关于西安公积金调整费用的说明
尊敬的各位同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我市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
1. 缴存基数调整。自即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原来的按月工资调整为按年度平均工资。年度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
2. 缴存比例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将继续执行5%至12%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职工实际需求,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提取政策的调整
1. 住房消费提取。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建房、翻建、大修所需资金的80%。
2. 租房提取。职工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
3. 其他提取。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或者失业等原因,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贷款政策的调整
1. 贷款额度调整。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职工及其配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倍数计算。具体倍数由各商业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贷款期限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的确定应根据职工年龄、购房价格、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3. 贷款利率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商业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四、政策衔接和过渡期
1. 本次政策调整自即日起实施。新政策实施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的,按照原政策执行。
2. 新政策实施后,各单位应按照新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 新政策实施后,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请各位同仁务必认真贯彻执行本次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通知。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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